重庆市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国税系统
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各级国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国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纳税人直接通过银行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税款退库是指国税机关对经财政部门授权办理的税收收入退库业务,依照法律法规,开具法定税收票证,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应退税款包括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应退还纳税人的税款。
国税机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预算管理要求,对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等事项,通过国库进行调整的税款调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税款缴库、退库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效率、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
税款缴库、退库按照办理凭证的不同分为手工缴库、退库和电子缴库、退库。
第六条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税款电子缴库、退库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库、银行等部门间的协作,保持税收征管系统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稳定,确保电子缴库、退库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证电子缴库、退库税款准确。
第七条
国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以及重庆市财政管理体制相关规定办理税款缴库、退库。
第八条
国税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直接缴入国库,不得缴入在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任何国税机关不得占压、挪用和截留税款。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建立部门、岗位配合和制约机制。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是税款缴库退库业务的管理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职责。制定系统内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制度并给予业务指导,协调市财政、人民银行有关缴库退库事宜,反映税款缴库、退库结果,监督税款缴库、退库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区县级国家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职责。指导本区域内税款缴库和办理退库相关业务,协调本区域财政、人民银行有关缴库退库事宜,反映税款缴库、退库结果,监督税款缴库、退库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包括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等机构。
第二章税款缴库
第十一条
《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税收电子缴款书》是税款缴库的法定凭证。
第十二条
国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开具税款缴库凭证时,应当对开具内容与开具依据进行核对。
核对内容包括登记注册类型、缴款单位(人)识别号、缴款单位(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国税机关、收款国库、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科目名称、预算级次、品目名称、税票开具日期、税款限缴日期、税款所属期、实缴金额等。
开具依据包括纳税申报表、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代开发票申请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审计决定书和财政监督检查处理书、其他记载税款缴库凭证内容的纸质资料或电子信息。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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