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一、公务用车日常管理
1、学校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相对固定”的用车制度,由学校行政办公室统一安排。
2、各部门因组织活动、召开会议、外出调研等,需用公务车辆时,应事先向行政办公室提出申请,行政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协调统一安排。
3、学校公务用车主要用途为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来宾接待和各部门等公务专用。本着“以人为本”原则,教职工因重大疾病或婚丧等由办公室先报告校长室,再安排出车并交纳相关费用。
4、为节约办公用车成本,教师参加市、县内的教育、教学和教科研活动,用车人员,一般要达到市3人、县5人或以上才能派车。如用车人员数未达到3人或5人时,则只能自行解决,原则上只能按公共交通工具费用标准报销;参加市以外的活动,原则上不安排车辆接送,只能乘公共交通车,费用按公共交通工具标准报销。
5、教师参加教育、教学和教科研活动,如遇公务用车繁忙,需要自行驾驶私家车前往的,须到行政办公室填写申请,经行政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报销油费。紧急情况时,请示办公室同意后可先用私家车,事后及时补填“自驾车申请单”。
6、自驾车报销油费标准。按各单位实际自行规定。
(未完,全文共1508字,当前显示48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