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关于学区房的宣传未兑现,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后,无故终止招标的行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依据《合同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第30号令)、《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条例》规定,除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警告和罚款外,给潜在的投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经济责任:
(一)按《合同法》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招标是指当事人一方即招标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或数个相对人发出的,含有订立合同基本要求内容的,或邀请符合条件的相对人向自己发出以缔约请求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投标人来报名了就是要约,而且已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达到开标条件必须是3家投标申请人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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