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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关于中止、终结执行规定

《广东法院关于中止(终结)执行以及恢复执行的相关规定

汇总》

(陈克元深圳律师法学硕士)

在金融不良资产案件中,有大部分案件经过执行后因各种原因被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对于这类案件能否恢复执行以及怎么恢复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四个法律文件。如何厘清这四个文件的关系,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1、《广东省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几类案件的暂行规定》(粤高法发[1999]46号);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粤高法发(2002)30号);

3、《关于不再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几类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高法发(2004)11号);

4、《关于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07]26号)

一、《广东省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几类案件的暂行规定》

(粤高法发[1999]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执行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裁定中止执行二年(含二年)以上的;

2、案件审理中,裁判文书以公告形式送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六个月以上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3、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一年以上,虽未被工商行政登记机关注销营业执照,但已二年以上(含二年)未按规定参加工商登记机关年检,经查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的;

4、被执行人虽存在,但经过二年期间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后仍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申请人又不愿以物抵债的;

5、被执行人在境外居住,经查在境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在境内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一年仍无法执行的;

6、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请求终结执行的

二、终结执行的裁定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承办人在案件终结执行之前,应通知申请执行人在30天内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逾期不能提供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以下内容:人民法院执行该案的经过,被执行人的状况,法院可能采取终结执行措施的法律依据,被终结执行之后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条件,并做好笔录,存档备查

2、承办人提出请求终结执行的书面报告,内容:基本案情、执行情况、终结执行的理由,并附案件相关材料;

3、经过三名以上执行人员讨论,对认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并同意终结执行的案件,应报庭长、院长批准

三、终结执行案件的重新立案程序

1、申请执行人认为终结执行的情形已消失,可向原执行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执行机构收到申请执行人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终结执行情形已经消失,应告知申请人到立案庭立案。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3、立案庭应根据执行机构的通知予以立案并在七日内交付执行机构开始执行

4、确定重新立案执行的,执行机构可以不撤销原终结执行的裁定

5、申请人重新申请执行,经审查,终结执行情形没有消失,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坚持重新申请立案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立案

四、终结执行案件的监督

1、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案件终结执行或不予重新立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下级人民法院应将全部材料移送上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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