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地区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关于引进资金、项目的奖励办法
为全面实施项目强县战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单位和个人引进资金、项目,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引进建设资金的奖励
(一)引进资金使用期限三年以上按以下标准奖励:
1、无息的,按引资额的3%进行奖励。
2、低于银行现行借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引资额的2%进行奖励。
3、与银行现行贷款基准利率相同的,按引资额的1%进行奖励。
(二)引进资金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按引进资金使用期限三年以上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
第二条向上级争取资金、物资的奖励
(一)凡争取上级无偿资金(包括国债资金)或物资的,按实际资金到位额的3%奖励直接运作单位;实物资产需要评估。
(二)凡争取专项资金、开发资金及其它建设资金的,按资金到位额的2%奖励单位。
(三)以上奖励的50%由单位直接奖励有功人员。
第三条引进项目的奖励
(一)本办法所称“引进项目”适用于从县域外引进
二、三产1
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的单位或个人(即投资方为县域外法人或自然人);企业在我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项目坐落在我县域内,实际投产且产生税收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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