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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公通字[2007]43号印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未完,全文共1149字,当前显示37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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