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因工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北京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2-04-08【生效日期】
2002-04-0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关于印发《北京市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加强我市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管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可根据《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北京市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2年4月8日
附件:北京市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是指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任命的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部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专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管理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其任命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模范的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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