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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启智

2003年6月2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粮场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场,是指农村、城市郊区、农场等农作物种植单位,在夏收、秋收(以下简称夏秋收)期间专门用于堆放、晾晒、打碾农作物的场地。

前款规定所称农场,是指由农垦事业管理机构管理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800平方米以上的粮场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粮场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农村粮场消防安全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农场粮场消防安全工作由农垦事业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垦事业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人为粮场火灾事故负首要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粮场消防安全,保护粮场消防设施、预防粮场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八条夏秋收期间,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粮场消防知识。中小学校应当开展粮场消防知识教育。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农垦事业管理机构应当在夏秋收来临前成立消防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部署粮场消防工作,并对管辖范围内的粮场消防工作进行检查;

(二)落实粮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监督检查村、组、农场的队、站遵守本办法的情况;

(三)印刷粮场消防安全宣传资料;

(四)组织农机、电力等部门做好打碾保障工作;

(五)对粮场电工技术人员、农机操作人员、护场人员等集中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纠正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设粮场的村、组和农场等农作物种植单位,应当在夏秋收来临前成立粮场消防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粮场防火制度;

(二)设置禁火标志;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开展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宣传粮场消防知识;

(五)督促农户及时打碾上场的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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