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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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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病报告系统,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准确掌握全区职业病发病情况,消除职业病危害,有效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的职业病报告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从事职业病防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急性职业中毒

和农药中毒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以下简称责任报告单位)。

第四条职业病报告是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的组成部分,依托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以各类责任报告单位为基础,实行一次性网络报告,逐级审核、确认的分级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报告统计管理工作,制定相关计划,转发相关文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职业病责任报告单位的报告工作予以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全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日常管理;检查、考核、评估网络报告系统运行情况;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全区的职业病报告情况,每年将汇总、分析情况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抄送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并反馈至各级基层卫生主管部门;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技术支持,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责任报告单位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八条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市辖区内职业病网络报告工作的日常管理、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评价;督促并审核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上报信息;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定期开展漏报调查、相关质量控制与评价;每半年将本市职业病报告情况汇总分析后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抄送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完成上级交付的与报告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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