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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五篇范例]

甘肃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甘政发[2007]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品油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在全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甘肃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加油站和成品油仓储发展规划的实施;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并上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设立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网点的设立条件和经营资格的备案程序;负责对各市州商务局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州商务局负责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成品油仓储企业、零售企业(加油站)和农村加油网点发展规划的实施;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情况的核实;负责按“以站带点、站点结合、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的原则,对农村加油网点经营资格进行初审,并报省商务厅备案;负责对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申请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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