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
(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的公告《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处置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水利、交通运输、林业、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城乡规划公布后,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行为及其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城市、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根据违法建筑的产生时间、性质和当地人均居住面积等具体情况,对城镇和乡村违法建筑,分别制定认定标准,实行分类处置,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违法建设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依法处置、疏堵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责任制、部门联动机制和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设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违法建设处置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违法建设处置部门)负责城镇违法建设处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设处置工作。建设、国土资源、水利、文化体育、卫生、林业、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违法建设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城乡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公众遵守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意识。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实现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全覆盖,并向社会公布;因行政区划调整等情形需要修改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及时修改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行政许可制度。对于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应当依法予以审批。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工业、商业建设用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对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单列管理、优先保障,保证住宅建设的合理需求,并引导农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对于农村无房户、危房户或者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住宅建设用地。第十条
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处置,并保证历史文化遗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开展违法建设监测。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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