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福建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福建省相关法规、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福建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按照规模和性质实行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和项目法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验收制。
第五条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项目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建设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水利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并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依据核定的经营范围和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参加水利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项目法人
第六条项目法人是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地方政府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工程开工前,应当组建项目法人,明确法人代表。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当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以实现专业化管理。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任意压缩工期。
施工中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项目法人应当报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批不得实施。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按照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要求,将审查出具的福建省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书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具备开工条件,按审批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十条按照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积极推进项目代建制,鼓励发展专业化的项目建
设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专业化管理。
第三章招标投标
第十一条招标投标评标活动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评标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健全评标专家更新和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进入建筑有形市场进行交易,其中省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应在省级水利建筑有形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代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应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单位中委托或抽取,主要工作人员应熟悉水利专业知识,按照水利行业有关规定从事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符合水利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要求,符合水利工程设计和建设管理要求,标段划分要科学合理,工期要求应符合实际。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招标的额度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金属结构制作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
(一)、
(二)、
(三)目规定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未完,全文共4901字,当前显示143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