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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gpad01-2014-0004

磐政办„2014‟56号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磐安县违法建筑处置实施细

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违法建筑处臵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26日

-1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过土地使用许可面积或擅自改变土地许可用途建设的建筑;

(二)农业设施用地未按照土地、规划许可内容建设或超过许可期限的建筑;

(三)县城、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建筑,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建筑;

(四)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以后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临时用地超过批准期限或者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期限未拆除的建筑;

(五)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水库保护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

(六)公路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建筑;

(七)在林地上建设的与林业生产无关的建筑;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第六条违法建筑处臵工作经费纳入县、乡(镇)两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违法建筑处臵实行以块为主、分级负责、联合执法、

-3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下同);

(三)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四)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五)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搭建的;

(六)妨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合法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七)临时建筑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按照许可内容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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