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城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车行道和人行道占用、挖掘管理,保证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面貌,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各镇(街、园区)城管分局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的指导下,依照市政府事权下放的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水务局、城建工程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作为经营性场所。经许可占用、挖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第六条经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核发《东莞市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许可证》或《东莞市市政设施建设类许可证》,申请人必须在占用、挖掘作业现场悬挂《东莞市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许可证》或《东莞市市政设施建设类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七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二章关于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申请表》,并提交如下相关材料:
(一)《东莞市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申请表》;
(二)申请书,包括申请事由、位置、规格、起止时间、现状情况等内容;
(三)承诺书,包括承诺按批准内容实施、占用期不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占用期满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场地原状等内容;
(四)占用城市道路的相关图纸,包括区位图、平面图、效果图等;
(五)有关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六)如果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还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七)如果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八)如果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提供交通疏导方案;
(九)如果申请占用涉及城市绿化用地的,还需提供占用城市绿地的现状彩色照片以及占用城市绿地的平面图;
(十)如果申请占用涉及城市桥梁桥区的,还需提供桥区部分的实施方案,包括实施方式、申请期限、平面示意图等;
(十一)如果占用城市道路范围涉及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还应提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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