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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城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临时占用道路(掘路)(行政许可)(市政管委)

一、许可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1996年国务院第198号)

二、许可流程

受理→初审→复审→审定→告知、核发证件

三、审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核发证件时限)

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核发证件时限)

四、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掘路施工申请(依据《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申请的理由、地点、施工期限、安全保障措施等);

2、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批准文件(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工程图纸:城市区域图、施工平面图、挖掘回填剖面图(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4、掘路施工方案(含施工承诺书);

5、影响交通安全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市政管理委员会市政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应即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填写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复审人员。

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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