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3〕86号
发文日期:2003-04-17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管理。
第三条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所涉及的税种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其他费用(基金)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批范围。
第四条省局以下的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核机关;省地方税务局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机关。
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所属时期的最后一天纳税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各种货币资金余额。
(未完,全文共2157字,当前显示69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