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二条纳税评估应当坚持强化管理、分类评估、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为目标,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问题,监督、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为税务检查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提供信息和依据。
第三条纳税评估的期限原则上以各税种的纳税期为一个评估期,即流转税按月进行,企业所得税按年进行;对纳税人往年的纳税情况评估按年进行。
第四条纳税评估的对象是我市管辖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进行筛选。既可对全部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也可按纳税人的行业、注册登记类型、经营规模、管理类型等方面进行分类评估。
第五条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第六条纳税评估的工作步骤分为信息采集、审核分析、举证确认、评定处理和评估结果反映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纳税评估实行以县(区)局单位集中评估与分局(税源管理股)日常评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八条市局征收管理科负责制定和落实全市纳税评估综合性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纳税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等综合性管理工作;市局流转税管理科、所得税管理科、国际税务管理科负责拟定各相关税种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制定相关税种评估的具体管理办法和行业专项评估工作具体方案,指导开展相关税种专项评估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基层单位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纳税评估具体工作。
第九条各基层单位应当设置纳税评估岗,其具体工作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内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2、负责在评估成果分析基础上提出改进、完善征管工作的建议意见;
3、负责对相关部门拟定的评析指标的反馈建议;
4、负责评估案源移送稽查及其他相关部门;
5、负责纳税评估资料整理及档案归档等综合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合理配备专职评估人员。纳税评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的业务技能,自觉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第三章信息采集
第十条纳税评估的信息依据主要是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类纳税申报资料、财务会计报表、行政许可审批、发票领购使用信息、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相关资料和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纳税评估的其它相关信息资料主要有。从工商、统计、银行等政府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取得的外部数据信息;纳税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商品)、主要材料及物耗信息、产品的工艺流程、能源动力耗用信息、采购销售渠道、贷款的回收信息、产品(商品)的库存信息及同行业相关指标信息。
第十二条采集信息的种类有当年当月信息和以往年度信息;当年信息按月采集,以往年度信息按年度采集。
第十三条信息采集按照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进行;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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