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精选合集]
吉林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的救助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按照国家民政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第三条实施临时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及时、适度,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四)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二)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
1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安排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申请、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临时救助的服务工作。
第二章救助范围及救助对象
第五条临时救助实行节日补助、物价补贴和应急救助等方式,具体范围如下:
(一)节日补助范围主要是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点(分类)保障对象和城乡低保边缘对象。
(二)物价补贴范围主要是城乡低保对象。
(三)应急救助范围主要是城市低收入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边缘对象等,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四)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第六条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是应急救助申请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赔付和补偿资金,
2及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人因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或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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