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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五篇材料]

潍坊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注。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一条。

立法目的是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立法依据是海域法、省条例,并充分总结和吸取了海域法实施以来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另外在办法制定中学习和借鉴了烟台、东营、滨州等海域使用管理先进地市的立法经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注。本条是关于海域概念的规定,出自海域法和省条例第二条。

第三条在本市毗邻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临时用海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注。本条是对本办法是适用范围的规定,出自省条例第三条。

第四条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注。本条是关于海域使用基本原则的规定,出自海域法和省条例第四条。

第五条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负责海域使用的有关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注。本条是关于海域使用管理体制的规定,出自海域法第七条,省条例第五条。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

第六条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因公共利益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海洋功能区划的,由原编制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

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海洋功能区划可以进行调整或修编,但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注。本条是关于市、县两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的组织主体及两级海洋功能区划之间的关系和编制海洋功能区划特定要求的规定。出自海域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省条例的第六条、第八条。

第七条增殖、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防洪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注。本条是海洋功能区划与相关规划之间关系的规定,出自海域法第十五条,省条例第十条。

第八条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海洋环境保护和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按照总量控制、提高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编制海域使用规划。

注。本条是对海域使用规划编制组织主体和编制原则的规定,出自省条例第十一条。

第九条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海洋资源可开发利用的潜力,制定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注。本条是对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编制组织主体和编制原则的规定,参照烟台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鼓励有利于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开发利用活动,严格控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或者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海域使用项目。

注。本条是进行海域使用审批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出自省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依法向有审核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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