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八项许可内容及办理时需提交的材料
建设项目办理许可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0条、《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24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提交建设单位项目选址申请报告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以及此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
3、有相应资质的测绘部门提供的项目拟选址1﹕500或1﹕1000的现状地形图(有条件的,应提供地形图的电子档)。
4、拟选址有可能涉及地质灾害的,应提供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的拟建用地性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37、38条、《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
26、
27、30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已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附图复印件(提供原件)。
3、政府投资固定资产项目,应提供相应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批文,社会资金或自有资金固定资产项目,应提供立项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报告;
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及发改、国土等相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文件资料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申请报告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部门绘制在质量合格的1﹕500。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三、办理《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单位申请;
2、县政府同意公开交易出让的批复文件1份;
3、拟出让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4、拟出让地块地上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证》2份(复印件);
5、土地设定抵押权的,抵押银行出具的关于同意处置该幅土地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6、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处置该幅土地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7、企业职代会意见;
8、经县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原件1份;
9、土地现状面积测量宗地图原件8份;
10、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结果1份(复印件);
11、经县国土部门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原件1份;
12、新增建设用地出让先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再按出让程序出让,提交征地报批的批准
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1条、32条、33条。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申请报告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经发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文件和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3、会议纪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国土部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附图等有关文件;在自有用地上建设并符合规划用地性质(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除外)的建设项目,提供土地使用权属文件(复印件);
4、建设规模小于1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资质设计单位按该项目规划设计的总平面布置图三份、建施图(含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三套、效果图一套及相应电子文档。
5、建设规模大于1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报经我局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一份,建施图(含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三套、效果图一套及相应电子文档。
6、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建(构)筑物,须提供有相应勘察资质部门编制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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