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药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局机关各分局、各科室应当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形式,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机构职责,局领导班子及分工,部门内设机构设置、职能、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等;
(二)政策法规:与本局承担的餐饮、食堂、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监管职能相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规章等;
(三)规划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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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