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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15‟8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科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科普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州(市)、县(市、区)科协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科普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向主要包括。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扶贫脱贫攻坚、兴边富民工程行动计划、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流动科技馆巡展、科普大篷车运行、少数民族科普示范、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社区科普益民计划、科技助力产业发展、学会科普活动、科普网络建设、社区科普大学教育、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农技协发展示范、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创建、农函大教育培训、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科技馆展教设备购置、州(市)承办联办省级活动等。

第四条科普专项资金依据“公开公平、绩效导向”和“重点工作为主、其他工作为辅”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章科普专项资金的分配

第五条科普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重点工作因素、支出绩效因素、专项工作因素和自然基础因素四个,各因素的权重分别为52.88%、10.08%、30.56%和6.48%。

第六条根据确定的因素和权重,计算出应当分配给各州(市)的科普专项资金额度。

州(市)应得转移支付资金总数=重点工作因素补助资金+支出绩效因素补助资金+专项工作因素补助资金+自然基础因素补助资金。

(一)重点工作因素(占52.88%)1.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占10.08%)

根据省综合考核办公室印发的考核办法,对各州(市)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按照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行,分三个档次确定补助州(市)的资金额度。排行前六位的补助40万元;排行第七至十一位的补助30万元,排行后五位的补助20万元。

2.科普示范县创建工作(占20.16%)对获得命名的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每个补助30万元,省级科普示范县(市、区)每个补助20万元。同时属于省级科普示范县(市、区)和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按照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补助额度计算,不重复计算补助资金。对被摘帽或过期失效的科普示范县(市、区),不安排补助资金。

3.科普惠农示范村创建工作(占20.58%)

按照省科协、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云南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确定的目标任务,每个年度创建100个科普惠农示范村,每个村安排资金10万元。根据•云南省深入实施兴边富民工程改善沿边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行动计划‣的工作安排和目标任务,补助到25个边境县(市)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资金,应全部安排在沿边行政村创建科普惠农示范村。

4.扶贫脱贫攻坚工作(占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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