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新青区财政局
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司法业务费支出范围的规定〉的通知》(1985年9月20日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以及省市两级财政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政法办案(业务)费和政法装备经费两部分:
一、政法办案(业务)费
政法办案(业务)费每年由市级财政根据省专项资金指标文件所分配的指标额度下拨给区级财政。区级财政在接到市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政法专项资金核算账户,政法专项资金管理会计在接到区级财政拨付的政法办案(业务)费后,按照年度进度和《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和《司法业务费支出范围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
(一)支出范围
1、政法办案费的支出范围如下:(1)特情耳目费;
(2)扣留和罚没物资的运输、仓储(包括简易仓棚修建)、整理等费用;
(3)侦缉调查补助费。包括侦破、调研、审理案件的差旅费、办案专业会议等补助费;
(4)办案专用车、船的燃料及修理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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