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四川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中央和省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和省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较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
第四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资金使用的重点是发展乡、村公益事业和解决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
2、公开透明。项目选择和资金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行逐级上报,滚动排序,公开、公正。
3、注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坚持办实事、重实效,强化绩效考评。
4、专款专用。坚持“事前预算、事中监督、事后决算”的原则,严禁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五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
(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主要指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有关事务,包括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事项和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
第六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省、市(州)、县(含市、区,下同)分级管理。
第七条
(未完,全文共2256字,当前显示67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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