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州税收征管数据的采集、应用、发布、维护工作,加强数据的分析应用,实现税收征收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达到“信息管税”的目的,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所称的税收征管数据是指。全疆统一使用的税收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系统、网上申报系统、车购税管理系统、综合数据应用平台以及其他各类税收征收管理业务应用软件采集、加工所生成的数据。
第三条数据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应用、数据维护、数据管理,以及数据安全等。
第四条数据质量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实行分层级的数据管理模式,即各级国税机关都要加强对数据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数据管理职责,层层落实管理要求和责任。
(二)过程控制。建立数据从报送、采集、审核到处理、应用、维护全过程的控制规范,保证数据质量,提高应用效果。
(三)保障安全。建立数据访问的身份验证、权限管理及定期备份等安全制度,规范操作,做好病毒预防、入侵检测和数据保密工作。
(四)数据共享。简并涉税资料,整合应用系统,做到入口唯一,实现数据一次采集,集中存储,共享使用。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明确各部门在数据质量管理中的职责,加强部门间协作,切实做好数据管理工作。
州局征管科负责制订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牵头、汇总相关业务科室的关于数据管理方面的要求和意见,做好各类征管数据的检查、校验、推广应用及分析工作,并贯彻落实质量考核工作。
州局征管科、收入核算科、货物与劳务科、所得税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法规科、稽查局、信息中心分别负责所辖范围内各种征管数据质量的经常性管理工作,根据各自管理业务的特点,提出数据质量管理的具体要求,配合做好质量考核工作。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简化、归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及数据,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
第二章数据采集
第七条数据采集是指国税机关对各种来源途径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录入(导入)应用系统的工作。
第八条数据采集遵循及时、完整、真实和规范的原则。
(一)及时。数据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采集,确保应用系统数据与实际税收业务同步。
(二)完整。数据采集应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应表、证、单、书采集的要求进行,保证数据齐全,避免数据的机外操作和循环。
(三)真实。应依据原始资料记载的内容准确录入相关数据,如实反映征收管理实际,数据之间逻辑相符,不得随意编造。
(四)规范。数据采集应按照统一的业务标准及技术规范进行。
第九条数据采集方式分为手工采集、数据电文导入和光学字符识别(ocr)、图形扫描等其他方式。
第十条为保障数据采集的质量,提高数据采集的效率,应充分应用信息化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手工录入。
第十一条数据采集的基本步骤包括数据的接收、审核、录入(导入)。
第十二条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数据采集规范的要求,及时受理、接收、采集和审核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的相关纸质资料或数据电文。
(一)纳税人以纸质资料形式报送时,受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在原始资料上签章或出具相应的文书。
(二)纳税人以数据电文形式报送的,应确定纳税人的报送要求及标准,并确定纸质资料的报送期限。
(三)各级国税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对纳税人的信息进行采集时,应要求纳税人在采集的原始资料上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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