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文件精神,配合生态省建设,推进节能减排,提高我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质量和技术水平,规范我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市场,充分发挥环保投资效益,发挥污染防治设施的作用,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推动我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是指: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一条龙交“钥匙”工程的总承包,按工程内容划分为五项:
1.水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
2.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
3.固体废弃物处置、处理工程总承包;
4.噪音与振动控制工程总承包;
5.辐射与电磁波污染防护工程总承包;
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可设置单项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也可设置多项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
第三条:在浙江省范围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有关单位,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申报取得“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凡获得“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浙江省范围内进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总承包。第二章认定权限
第四条:“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的认定为省级认定。第五条: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申报“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认定的单位进行认定,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发给“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的认定必须坚持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杜绝认证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第六条:“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由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统一制作、统一颁发,实行一级管理,全省适用。第三章认定的条件及应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申请“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临时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资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名币;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具有环境污染防治专项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或市政工程施工资质),提交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3.具有相应数量的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须需五名以上(单项3名以上、两项5名以上、三项以上6名以上,每一单项必须有一工艺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须需八名(单项5名、两项7名、三项以上8名)以上;按专业分,必须涵盖设计(含工艺)、施工、概预算、安装、调试、质安、监测等人员,其中:施工、质安、安装人员须持有建设、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上述所有人员均应提供劳动人事关系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由当地社保单位盖章。另:公司退休人员反聘的应提供聘书和劳动合同,同一名技术人员只能出现在一家申报单位材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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