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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规划局

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建委市食药监局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2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运营及其相关的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涉及的不可分割销售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养老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老年关爱之家等。

第四条市、区政府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移交、监管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组织协调部门,发改、规划、财政、建设、国土、消防、房产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应参与本区范围内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建设施工、验收移交等全过程监督。

第五条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覆盖城乡、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主要有单独新建(包括划拨用地建设、出让土地建设等)、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和存量房产改建等形式。

第七条单独新建养老服务设施,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并按照养老设施布局规划实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规划部门按相关建设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出具规划要求。

国土部门将养老服务设施单独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原则上应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

建设部门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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