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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险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险房翻建的规划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保障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地区国有土地上险房翻建的规划管理。

本办法所称险房,是指经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系险房,已不具备正常的使用条件,且对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确需翻建的各类房屋建筑。

第三条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负责险房翻建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

险房翻建应当严格“原址、原面积、原高度”的原则进行。其中,“原址”系指现房屋建筑外墙所坐落位置;“原面积”系指现房屋使用权证所载面积;“原高度”系指现房屋顶面实测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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