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险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
附件三:
南京市保障房项目代建(建设)单位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保障房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由市级统一建设的保障房项目,实行项目委托代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保障房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专业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受南京市保障房建设指挥部、南京市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障房指挥部”)的委托,作为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依照保障房指挥部制定的项目建设标准和要求(详见《南京市保障房建设指导意见书》),进行项目立项,组织项目建设,负责项目的实施,筹措部分项目建设资金,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配合保障房指挥部进行房屋销售,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期移交使用单位并进行项目售后维保服务;建设单位按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收取项目销售费、代建管理费和相应企业利润的制度。
第三条由保障房指挥部依法通过招标或比选方式,选择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资质,建设单位不得转让代建业务。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受保障房指挥部的委托组织项目建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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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代建项目的立项,根据保障房指挥部要求负责或配合进行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负责依照保障房指挥部认可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进行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办理报批手续;
(二)依据保障房指挥部确定的项目招标要求、招标文件格式、合同主要条款以及咨询服务和材料设备相关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设备等招标采购,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相关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发布前5天,分别将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报保障房指挥部备案;中标单位确定后30天内,将招标情况、评标报告、所有投标文件副本及签订的合同报保障房指挥部备案;
(三)负责办理用地、拆迁、规划、环保、教育、消防、人防、施工、园林、市政、供电、供水、排水、燃气、通讯、有线电视、通邮等有关审批手续;
(四)负责筹措合同约定的自筹资金,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并按月向保障房指挥部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材料及相关服务款项;
(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建设,成立专门负责保障房项目建设的专业管理机构,任命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配备符合工程建设需要的、专门从事保障房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项目管理机构应下设不少于三个管理部门,对口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前期报建、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安全生产、造价控
2制、竣工验收备案、配合销售、交付和售后维保等各项工作。其中,建设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负责工程施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工程技术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负责工程造价管理负责人,应具有造价工程师职称或注册造价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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