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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郴政办发〔2006〕2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5〕3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郴州市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以外的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省和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三条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委员会(经济局),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应按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编写项目备案报告(附项目备案申请表),向项目备案机关申报备案。项目备案机关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并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业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备案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写

第五条申请人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报告一式5份,填写好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项目备案申请报告由申请人自行组织力量编写。有关行业对项目备案申请表填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第七条申请人对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备案程序

第八条市、县(市、区)项目备案机关负责本级直属管理企业及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按属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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