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常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常德市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
书、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改革物价局)、经济委员会(工业局)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有关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项目备案机关应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并会同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业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
案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备案申请
第五条申请人(项目报告单位)应按要求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见附件2),有关行业的企业投资项目对备案申请表填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申请人应同时提交以下附件:
(一)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
(二)行业有资质要求的,还应出具从事该行业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申请人对项目备案申请表内容和相关附件的真实
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备案程序
(未完,全文共2331字,当前显示73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