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项目名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办件类别:特殊承诺件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审批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任务书(矿山项目不要求);
2经批准的勘察设计及勘查报告(矿山项目不要求);
3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矿山项目提供经审查备案的“治理方案”或施工设计);
4工程参加单位相应的资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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