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办法(暂行)
为全面贯彻实施《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规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条件
1、采矿权人或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承担单位,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设计要求完成全部(采矿权人可完成部分)恢复治理任务,经自验后方可申请验收。
2、申请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应当提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竣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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