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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创新创业主体3第三章科技研发成果转...4第四章人才资源5第五章科技金融6第六章土地利用

7第七章政府服务和管理8第八章核心区建设9第九章法律责任10第十章附则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二章创新创业主体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示范区设立企业和其他组织,从事创新创业活动。

在示范区申请设立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可以申请筹建登记。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筹建登记,并将办理筹建登记的情况告知有关审批部门;企业获得批准后,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筹建期限为一年,筹建期内企业不得开展与筹建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示范区设立企业,除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外,以指定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登记。

示范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转换组织形式;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分公司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隶属关系。

第十二条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在示范区创办企业。

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是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

投资人可以其所有的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股权和债权作价出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在示范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注册。

创业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按照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到位。

第十三条在示范区设立企业,以货币作为初次出资或者增资的,可以银行出具的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或者以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以非货币作价出资的,可以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者以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示范区设立的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实行备案制。

第十四条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组织组建产业技术联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为法人。

第十五条鼓励在示范区培育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信用、法律、知识产权、管理和信息咨询、人才服务、资产评估、审计等各类专业服务组织发展。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示范区设立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以及科技中介机构,利用社会资源,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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