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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加强外地进马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马建[2009]87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度的加大,外地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马企业”)纷纷进入我市建筑市场,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进马企业中也存在良莠不齐现象,个别进马企业无视建筑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转包挂靠现象时有发生,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行为较为严重。为进一步规范进马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杜绝转包挂靠现象,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借鉴外地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加强外地进马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加强外地进马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外地有实力、信誉好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马企业”)参与我市建筑工程活动,规范进马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建立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地进马建筑业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进马建筑业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在本市成立分公司,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在我市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办公场所面积要求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分别不低于150平方米、100平方米和80平方米;

(四)分公司设立、行政负责人(分公司经理)的法人委托、技术负责人、建造师(项目经理)任命等手续齐全,内部职能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数量能满足管理需求,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五)常驻我市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特级企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9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一级企业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二级企业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级企业不少于5人。且各专业工种齐全、人员结构合理,以上人员须同时提供参加社会保险证明;除管理年限要求外,分公司技术负责人还必须满足资质标准对其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要求;

(六)建造师(项目经理)无在手工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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