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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标准gb/t4754—2002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钢结构制造企业属于金属制品行业大类,涵盖的中类行业有金属结构制造业(包括建筑用金属结构、构件;金属桥梁结构、铁塔铁架、金属支柱、水闸);集装箱和金属包装物品制造业;金属丝绳及其制品业;建筑用金属制品业等。中国钢结构协会成员组成及行业管理属于该范畴。

第二条

随着我国经济建的发展,钢材的产量、品种、质量迅速提高,钢结构在工程建设中的用量越来越多。钢结构制造企业无论是数量和规模均有很大的发展,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迅猛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大、中、小型各类钢结构制造企业数千家之多,承担着上千万吨钢结构和钢制品的加工制造任务。这些企业分布在建设、铁道,交通、通讯、石化、冶金、能源、机械、船舶等行业,已经形成新型制造业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

中国钢结构协会是经国家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跨行业、跨学科的全国性社会经济技术团体。协会遵循国家关于加强行业管理精神和国际惯例,为维护企业利益和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规范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扩大与国外同行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在征求企业、专家的意见基础上,参照国外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对中国钢结构协会成员和中国境内的钢结构制造企业开展资质等级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目的是正确引导我国钢结构制造企业的健康发展,避免同行业企业盲目发展和无序竞争。使钢结构制造企业在生产规模、技术装备、人员配置、科学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允许承担的工程规模及技术难度等级等方面均有可以借鉴的资质等级标准。可作为工程项目业主选择钢结构制造企业的依据。

通过资质等级的评定,从总体上提高钢结构制造企业的整体水平并达到应有的基本素质,确保工程质量,促进钢结构制造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建委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学会)可推荐钢结构制造企业申报相应的资质等级,

同时可作为行业准入或工程建设总承包资格的参考依据。第二章

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

第六条

钢结构制造企业等级分为钢结构制造特级、钢结构制造一级、钢结构制造二级、钢结构制造三级,相应级别的钢结构制造企业,承担不同范围的钢结构加工制造任务。

钢结构制造特级企业:

可承揽相应行业所有钢结构的制造任务。业务范围包括高层、大跨房屋建筑钢结构、大跨度钢结构桥梁结构、高耸塔桅、大型锅炉刚架、海洋工程钢结构、容器、管道、通廊、烟囱、重型机械设备及成套装备等。

钢结构制造一级企业。可承揽相应行业重点钢结构的制造任务。业务范围包括高层、大跨房屋建筑钢结构、大跨度钢结构桥梁结构、高耸塔桅、大型锅炉刚架、海洋工程钢结构、容器、管道、通廊、烟囱等构筑物。

钢结构制造二级企业。可承揽一般钢结构制造任务。业务范围包括高度100m以下,跨度36m以下,总重量1200吨以下的桁架结构和边长80m以下,总重量350吨以下的网架结构,中跨桥梁(20m以下)钢结构和一般塔桅(100m以下)钢结构等。

钢结构制造三级企业。可承揽一般轻型钢结构的加工制作任务。业务范围包括高度50m以下,跨度24m以下,总重量600吨以下桁架结构,边长40m以下,总重量120吨以下网架钢结构、压型金属板及其它轻型钢结构加工制作任务。

(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输电铁塔、电梯、吊车等同时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安全证书等。)

第七条

获得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的企业可承接有关钢结构的制造、来料加工和定型生产标准化产品。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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