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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

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推动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品牌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本市加强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93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渠道)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负责编制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开展项目评审、组织项目验收、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督促整改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资金安排原则)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使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

第六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及使用范围

第七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八条(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是:

(一)支持企业提高品牌建设能力。结合本市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建设,推动重点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支持国内一流、有国际影响力的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境内外商标注册和维权、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的注册和维权、现代服务业商标的培育和发展、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质量攻关与改进、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改造升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开发等自主品牌建设工作。

(二)支持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鼓励各类中介组织、社会机构开展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加快建立科学公正的品牌监测、价值测评体系。支持品牌标准制定、价值评估、设计咨询、交易运作、宣传推广、人才培训等各类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小企业应用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

(三)支持综合性品牌建设项目。鼓励项目单位参加由国家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品牌培育、品牌教育、品牌宣传推广及展览展示、品牌专项评估、品牌示范区创建等项目。

(四)支持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重点推进老字号企业在传承中创新,提高品牌附加值,鼓励企业采用现代管理和流通方式、技术、标准,改造传统工艺流程及经营场所,发掘、发展濒临失传的特色工艺,对老品牌进行文化挖掘、盘活重组,拓展国内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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