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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山西省农村用电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山西省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6〕2号【发布日期】

2006-01-06【生效日期】

2006-01-0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制定的《山西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六日

山西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

(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2005年12月)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03〕12号),维护全省金融稳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金融部门同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传导信息,保障我省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为我省经济金融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内容

按职责分工的要求充分交流有关信息,综合分析经济金融领域内的风险状况。从机构与市场两个层面关注我省金融运行的风险程度,重点关注法人金融机构的安全运行情况;研究制定维护全省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的政策措施;提出促进我省金融安全与发展的政策建议;对于重大事项及突发事件,协调各方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共同维护我省金融稳定。

三、组织安排

由省人民政府牵头,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及政府有关部门参加,成立山西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负责制定山西省金融稳定工作的总体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各成员单位协同配合;通报有关情况;处理有关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等。协调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范堆相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副组长:王茂设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毛金明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行长

成员:汤小青山西银监局局长

申志杰山西证监局局长

慕福明山西保监局局长

郭保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副行长

朱新春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副局长

令政策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郑建国省财政厅厅长

刘冀民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崔伟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杨晓桥省公安厅副厅长

申存良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崇慧省国资委主任

李宝卿省统计局局长

王虎胜省工商局局长

王正喜省物价局局长

张建民省建设厅厅长

郝志远省审计厅厅长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郭保民(兼)。办公室具体负责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办理协调小组会议的有关事项,编发相关文件和信息,完成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至两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收集和交流有关信息,负责与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

四、会议制度

(一)协调小组会议制度

协调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紧急、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由协调小组组长主持,办公室通知协调小组全体成员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成员列席。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度

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紧急、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参会单位与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三)联络员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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