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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户口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群众反映强烈的“落户难”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而户口登记管理的规范性、严密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却越发突出,集中反映在:户籍登记项目内容不齐全、不规范、错漏多;申报户口登记的手续多,各地不统一;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不规范,更改姓名和年龄随意性大;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规范,随意出具户籍证明多;户口专用章刻制、使用不规范,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在证明公民身份方面的法律效力体现不够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削弱了国家户籍登记的严肃性,不利于国家和政府准确掌握公民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群众的经济负担,伤害了群众的感情,同时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为了规范户口登记管理,充分体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根据国家户籍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规范户口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户口专用章的刻制和使用必须按照公安部的统一规定执行。《公安部关于统一户口专用章和迁移证式样的通知》(公发〔1975〕8号)明确规定,户口专用章是市、县公安局,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在签发迁移证、准迁证、户口调查材料和户口通报材料等户口管理工作中使用的专用印章,不得另作别用。户口专用章的式样、大小、文字及排列、暗记等均是全国统一的,除民族自治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的户口专用章可将汉文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并刊外,其他任何地方的公安机关都无权在户口专用章上增加暗记、标记、数字、符号等。各市、州公安局应对县、市、区、派出所使用的户口专用章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凡未统一按照公安部规定刻制的,要根据《四川省公安厅关于重申户口专用章的刻制和使用问题的通知》(公厅制发〔1999〕345号)要求立即纠正,并将作废的印章集中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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