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湖政发〔2004〕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因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多发、事故隐患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有关职能部门和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二、道路交通安全告诫对象、内容和措施。
(一)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道路交通安全告诫:
1.机动车保有量在20辆以上的单位,一年内累计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占车辆总数20%以上的;
2.机动车保有量在20辆以上的单位,内部无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或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
3.一年内本单位机动车辆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一起一次死亡2人又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三起一次死亡1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以分公司为考核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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