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暂行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医管发〔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
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以下简称告诫谈话)的对象是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以下简称谈话对象)。
第三条告诫谈话由负责该医疗机构登记、校验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卫生部可根据需要,对发生重大影响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第四条告诫谈话应当一事一告诫。
告诫谈话以个别进行为主,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会议告诫谈话或集体告诫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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