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
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市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和《区领导干部作风问责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问责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进行问责追究。
第三条
效能问责坚持从严执政、规范行为、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有错必究、惩教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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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待岗、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领导工作安排时,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致使服务对象知情权受到侵害的。
(三)违反科学发展观要求,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损失的;工作不负责任,对基层工作造成影响的;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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