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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巩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合集]

岑巩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黔东南州农村公安派出所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规范》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允许机动车辆通行的达到规定等级道路的公路和街道。

第三条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管理和维护县乡道路交通秩序,处理道路上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与交通安全相关行为。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把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方案,明确管理目标,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例会,分析交通安全工作规律和特点,掌握交通安全工作情况,通报交通安全形势,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抄送有关职能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或聘请1—2名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管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层层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共同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公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义务。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用的道路发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影响车辆通行的,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二)负责交通事故的报告和调查侦查处理工作,建立辖区交通管理数据库,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交通安全管理及事故预防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三)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注册入户和机动车驾驶员考核考试,并对检验和考核结果负责

(四)执行国家有关车辆报废标准和报废延期使用标准,对已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督促其所属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停驶、报废

(五)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加强路面监控,维护道路交通治安秩序,打击车匪路霸及盗抢机动车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村(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机服务中心履行用于公路运输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及操作手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八)对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农机服务中心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对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拖拉机等农用机械的注册登记工作,负责所注册登记的拖拉机等农用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二)实施拖拉机等农用机械操作人员驾驶许可。负责拖拉机等农用机械操作人员的考核、发证、定期审验工作,对拖拉机等农用机械操作人员的培训实行资质管理,并对培训考核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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