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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等级划分与评定征求意见稿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权利和义务的划分

真实案例

2008年9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到李某投诉,反映某劳务派遣公司未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经查,李某为该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经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工作期间用工单位安排李某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李某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不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而应当由用工单位支付。因此,李某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其投诉主体是错误的。

法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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