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各种收费行为,有效治理乱收费,保证收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保障学校、教职工特别是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后勤集团以及其他非经营性机构实施的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行为,均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收费工作,组织听证、审批学校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组织校内收费检查,对收费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查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制发《兰州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组织及管理收费工作。
第五条校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收费管理的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收费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第六条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是收费管理的监督部门,受理收费投诉,监督检查校内单位的收费管理工作及行为。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七条学校实行收费听证制度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核定以及收费许可证的颁发,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
(一)事业性收费项目,指学校面向各类学生收取的学费、住
1宿费、考试费等由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此类收费项目的设立或收费标准的调整,必须报学校财务处审核并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同意后上报政府部门审批。学校财务处根据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校内收费单位颁发校内收费许可证。
(二)学校主要面向校内各单位、教职工以及学生收取的成本性、服务性、管理性收费项目,原则上按成本计价收费,不以盈利为目的。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实施部门提出,经财务处审核后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批。经批准的,学校财务处颁发校内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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