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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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新生入学与复查
第一条新生必须持兰州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报到入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出具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新生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无故逾期半月不报到或病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两个月内由学校进行复查。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及档案由新生所在学院组织复查;健康复查由校医院负责,费用由新生自理。经复查合格者,填写《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登记表》,注册登记后方可取得学籍。凡复查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复查者,经学校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因病请假满一个月仍不能入学报到,或报到后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于下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及入学申请,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被取消入学资格者的档案、户口、工资关系、组织关系等原则上退回原报考单位;对于与学校签有协议者,按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注册、请假和自费出国留学
第五条研究生每学期应当在开学前两天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
1册者,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请假或未准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第六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研究生除节假日外,必须在校学习,不得任意离校。需离校者应办理请假手续。确因培养工作需要,研究生拟到外单位学习者,须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请学校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离校。
第八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研究生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在校期间请病假须附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请病假必须附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病事假在两周以内者必须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两周以上者必须经导师、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请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九条研究生未请假(或未准假)而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或擅自离校;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者,应当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规定学习时间二分之一以上时,应当由导师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请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一条在学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另需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出具书面同意其自费出国留学的证明,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离校和其他有关手续。学校从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的下个月起停发奖学金和业务费。研究生在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同时可以申请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复学者,其学籍自动取消。
第三章休学与复学
(未完,全文共4784字,当前显示148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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