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许可材料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
一、申请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报告。内容为。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①单位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②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2)所在地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5)拟设医疗机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6)拟设医疗机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它医疗机构关系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3、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4、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自购或自建房须提供房产证明,租房须提供房主的房产证明及租房协议)。(1)选址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共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5、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6、选址所在地区县卫生局同意设置证明材料。
7、如委托办理,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二、承诺期限28个工作日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
一、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卫生技术人员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8、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卫生技术人员总数及各类人员的结构;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清单。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9、环保部门环评意见、消防部门消防意见、《放射诊疗许可证》、医疗废弃物处理协议。如有资源共享,提供相关协议。申请门诊部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医疗器械和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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