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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机关“执法为民”30项规范措施

一、办理林业行政案件

(一)林业行政案件立案。森林公安机关受理林业行政案件后,应当立即组织审查,并于7日内作出决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立案;不符合的,则作不立案处理,并立即通知报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严禁工作拖延或不作为。

(二)警械具使用。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除违法嫌疑人妨碍执行公务,或可能做出危险行为之外,不得使用警械具,尊重违法嫌疑人的人格,禁止造成人身伤害。

(三)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期限。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报告上级机关,以森林公安机关名义办理的行政案件,办案单位应报告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并继续组织调查,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应逐案登记,指派专人督办,加强考核监督;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办理的行政案件:应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报告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继续组织调查。禁止案件久拖不结。

(四)措施的适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禁止使用留置盘问、传唤措施,禁止使用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五)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森林公安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保障森林公安机关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罚款收据的出具。森林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一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七)责任公开认定。为了在行政执法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森林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当事人要求公开进行的,除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一律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

二、办理刑事案件

(八)刑事案件受理。对公民、单位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必须受理,不得以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为由拒绝、推诿;即使管辖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接报单位也必须先受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接报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明确管辖权后,接报单位应先内部联系有管辖权的单位,确认具体接待人后才能移送,并在48小时内将《移送案件通知书》送达报案人,通知报案人前往管辖单位办理。禁止有案不接,互相推诿。

(九)刑事案件立案。森林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受理案件后应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在20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后72小时内通知报案人;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确有特殊原因,在20日内无法决定的,办案单位应在期限届满前报告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并继续组织调查;上级公安机关应逐案登记,指定专人督办,加强考核监督。严禁工作拖延或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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