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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中各部门职责

泾源县专家服务培训材料——

动物防疫法与动物防疫长效机制

宁夏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占银

2008年3月

一新颁布的《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养殖业快速发展,动物疫病的防控难度越来越大。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亚洲1型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情,对养殖业的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影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肉、蛋、奶等动物产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对畜产品的质量安全也有了更高的要求。而原《动物防疫法》由于存在动物疫病防控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防控动物疫病的要求。为此,需要尽快修订《动物防疫法》。同时,修订《动物防疫法》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依法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八十四条,与原《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三章二十六条,修改了大部分条款。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实践基础上,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增了疫情风险评估、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制度

新动物防疫法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增加了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制度。实行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是提高动物防疫科学性的重要措施。《国际动物卫生法典》要求各成员国在制定和实施动物卫生措施时,应用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提高动物卫生措施的科学性。近年来在动物产品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不断要求我提供有关风险评估的法律依据,并依法出具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报告。为适应我国畜产品国际贸易的新要求,在《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这对提高我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各项措施的科学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许多国家将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壁垒措施,用以保护本国的畜禽产品市场。近年来在畜禽产品国际贸易中,中国一些畜禽产品的进口国不断要求中国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法律制度,并出具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报告。

——完善强制免疫制度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强化预防监测力量,健全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新《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建设和动物疫情预警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动物疫病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

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臵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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