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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外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积极推进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要求,决定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建立备案人员信息库,保证全国联网后备案人员能及时享受到方便、快捷的经办服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备案人员范围

以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开展人员备案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将其他长期异地居住人员纳入备案管理范围。

二、多种渠道开展备案工作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广泛告知符合条件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主动参加备案工作,按统一格式要求采集备案信息(附件1)。异地安置人员应按参保地经办机构相关规定自愿提出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申请。先期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经办机构要通过多种渠道,按附件1要求重新整理登记,必填信息缺失的,要及时告知备案人员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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